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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购房者不能够退房的情形是哪些?

编辑:臻房小范日期:2020-11-18 10:23:49 浏览量(

摘要:五指山市房产,现实中有哪些情形是不符合退房条件的?五指山购房者的退房理由既不符合法定条件,又不属于约定退房条件,这类的退房理由非常多,常见的情形有:1、五指山购房者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要...

购房者不能够退房的情形是哪些? 五指山二手房,五指山买房对于许多普通老百姓来说确实是一件大事,因此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一不小心就可能会走进五指山购房误区里。

购房者不能够退房的情形是哪些?

现实中有哪些情形是不符合退房条件的?

五指山市购房者的退房理由既不符合法定条件,又不属于约定退房条件,这类的退房理由非常多,常见的情形有:

1、五指山市购房者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要求退房

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当事人再以未交付为由要求退房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同时根据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可见如果五指山市购房者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要求退房的,法院也是不支持的。

2、房屋面积误差未超过3%要求退房

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在房屋面积误差不超过3%时,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五指山市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法院不予支持。

3、非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要求退房

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如果五指山市购房者不是以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而要求退房,法院是不予支持的。除非是周边环境威胁到生命安全,如有辐射、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等。

4、因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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